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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齐了!佛山这一些地方可放烟花
时间: 2024-02-10 01:11:16 |   作者: 运动饮料

  (一)春节、元宵节(2月7日至2月25日):农历年廿八、年廿九(即2月7日和2月8日)10时至23时,农历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即2月9日和2月10日)全天,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即2月11日至2月25日)10时至23时。

  (一)南海区在2024年度设置22个燃放区域供市民在特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九江镇:①江滨渔港东侧湿地公园燃放区域;②沙头阳光城北侧湿地公园燃放区域。

  西樵镇:①渔耕粤韵燃放区域;②山根对开滩涂燃放区域;③听音湖片区一燃放区域。

  丹灶镇:①桂丹路沙滘桥东南侧300米堤围空地燃放区域;②丹灶水利所南侧500米堤围空地燃放区域。

  狮山镇:①狮岭村委会东沙围以西燃放区域;②博爱湖公园北区附近新路段燃放区域;③新境村委会金沙大桥以西滩地燃放区域;④南浦村委会合丰围以东燃放区域。

  大沥镇:①黄岐公园燃放区域;②伯奇路与沿江路交叉位置燃放区域;③黎边路燃放区域;④聚龙大道燃放区域。

  里水镇:①和顺文体公园河边燃放区域;②金溪湿地公园燃放区域;③宏宇天御江畔与万科里之间的道路旁燃放区域;④大冲大甘路燃放区域;⑤贤鲁岛西岸中段燃放区域。

  市民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字样),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一)应在正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内设置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30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线、窨井等会造成火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八)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顺府办发〔2024〕1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顺德区在2024年度设置34个燃放区域供市民在特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2.以智城路、新城路、环湖路、德民路为界以东区域及沿江大道、澄海路一带河堤段;

  市民仅限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一)应在合法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30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线、窨井等会造成火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七)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以智城路、新城路、环湖路、德民路为界以东区域及沿江大道、澄海路一带河堤段。

  1.上僚堤段外滩公园(靠近乐从镇),长约640米,面积32800平方米。

  2.高村九尾沙到北滘沙水闸堤段外滩公园,长约980米,面积58600平方米。

  3.林头堤段外滩公园(杨氏水产有限公司下游侧),长约480米,面积25800平方米。

  高明区结合中心城区扩建实际和中心城区人口相对稠密的特点,高明区政府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荷城街道中山、岭南、金华、竹园、长安、健力、安泰、月明、育才、三洲、河江、泰华、明湖、罗西、伦埇、阮埇、苏村等十七个村居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相关负责的人介绍,将上述区域划为禁燃区,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作息,同时提升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效能,并确保高明区中心城区环保监测点数据达标。

  虽然这些区域都属禁燃区,但为满足城区群众就近贺岁的需求,经有关部门安全评估,区政府决定,在禁燃区域内单独划出一小块地方,允许市民燃放烟花爆竹。

  除了前述禁燃区外,高明区还明确,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人口密集居住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和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重大庆祝或庆典活动需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理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核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在燃放时违反安全规程的,公安部门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违反通知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也将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如市民发现违反禁燃规定的,欢迎向公安机关110及相关职能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