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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之争新进展:“50年协议”诉讼恳求被悉数驳回
时间: 2023-09-24 18:07:08 |   作者: 国际足联竞猜官网首页

  近来,环绕华彬集团与泰国天丝的诉讼又有新进展。记者从牢靠途径得悉,6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4民初713号民事裁决书: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关于“50年协议”的悉数诉讼恳求。

  据悉,上述申述始于2021年6月,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维他命”,由“华彬集团”实践操控)针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下称“怀柔乡企”)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并提出四大中心诉求,详细包含:承认“50年协议”第七条有用;承认“50年协议”有用期为50年;判令红牛维他命公司的股东处理红牛维他命公司运营期限续展至2045年11月9日的改变手续;判令天丝公司补偿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红牛之争已连续七年,在这场绵长的胶葛中,终究两边的争议焦点落在了“50年协议书”是否有用的问题上。华彬方曾表明,广东深圳前海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用的一审判定,华彬享有在我国独家生产、出售红牛饮料产品的权力。但天丝立刻提请上诉,现在该恳求仍处于受理阶段。

  与此同时,根据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最新裁决书显现,涉案《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该协议是否归于“复合型合同”有待实体检查。关于红牛维他命征引1995年11月10日《协议书》作为其恳求根据,并仅对该协议第七条的效能提出权力建议的状况,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以为:“协议条款之间必定存在前后照应联系,彼此相关,应作为一个全体来完好了解当事人合意,除依法具有独立性的条款(比方争议处理条款)外,原则上不该予以拆分。”

  《裁决书》以为,红牛维他命独自要求承认协议书第七条有用,而第七条的悉数内容为“本协议有用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收效”,显然是对协议所涉悉数事项的总括性约好,自身不具有独立含义,无论如何该协议第七条不可能独立存在,天然也不可能构成一项独立的恳求权根底。

  另一方面,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根据现有根据显现相关主体嗣后还签定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约》等详细协议,对协议书的相相关的内容予以执行,尔后红牛维他命经吸收兼并其他公司以及改变股东等一系列事情,现在红牛维他命的挂号股东现已远非1995年11月10日《协议书》中所想象的景象。基于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为红牛维他命“墨守成规”,独自要求对协议书第七条的效能作出评判不具有现实含义。并且,怀柔乡企并非1995年11月10日《协议书》的签定主体,但红牛维他命亦将怀柔乡企同时列为被告提出“持续履行合同”的诉讼恳求,自身就存在悖论。

  此外,关于“组成我国红牛”的合同内容,法院裁决,作为“合资组成我国红牛并以其为主体展开运营”一节所涉合同联系而言,红牛维他命系合同客体而非合同主体。根据合同法根底原理,合同客体仅仅权力责任的接受者,其自身不享有合同权力,亦不负有履行责任。现红牛维他命(即合资公司)反客为主,以权力人的身份提出诉讼恳求,要求承认其存续期限并要求合同主体合作处理改变挂号,既不契合根本的合同法原理,也不契合根本的公司法原理,更不契合民事诉讼根本结构要求,也就是说其自身不归于本案的适格原告。

  因而法院终究裁决:红牛维他命在该案中的诉讼恳求不具有根本的诉讼法根据,并以为:“红牛维他命人为将不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独自拆分要求予以司法承认,极大糟蹋司法资源,且直接引发其诉讼恳求不具有诉的利益。”

  针对这一最新裁决,华彬方面7月3日回复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书驳回了红牛维他命要求承认50年《协议书》第七条有用的申述,但并没有否定50年《协议书》,也没有和前海法院判定相冲突的当地。华彬方面还表明,北京四中院仅是裁决而非判定,不阻碍华彬维他命及相关主体依法再提起同类诉讼的权力。

  据弗若斯特沙利文陈述,功用饮料是我国饮料商场中增速第二的细分商场,依照8%的复合年增长率核算,估计2023年我国功用饮料商场规模将会打破1400亿元。上一年,东鹏特饮完成出售的收益81.72亿元,没有上市的华彬集团称2022年全年收入215.38亿元,天丝没有发布出售数据。